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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動載具

臺中市私立弘文高級中學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

108628日校務會議通過

112926日行政會議通過

壹、依據:

一、教育部108617日臺教資()字第1080060697號函。

二、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08618日中市教課字第1080054826號函。

貳、目的:

一、維護學校團體秩序與學生健康,促使學生專心學習以落實學習成效

二、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及學生與家長聯繫之規範。

參、規範對象:本校全體學生。

肆、行動載具使用規定:

一、本管理規範所稱行動載具為一種個人可隨身攜帶,具電腦的運算、儲存和傳送數位資料、無線通訊等功能(如行動電話、PDA、平板電腦、智慧手表等資訊產品),並支援使用者在不同場地進行各有效學習方式的工具。

二、行動載具使用,係為方便學生與家長聯繫、溝通;不得為聊天、拍照、攝影、傳訊息、上網、遊戲、聽音樂等非正常學習使用正途。

三、手機限於上學前及放學後離開學校使用,嚴禁在校期間使用;到校後由導師指派專人統一集中保管;如有參加晚自習(夜間課程)同學可於白天課程結束後1700-17:30,依實際需求在規範內進行使用。

四、除教師同意課程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時使用外,其餘時間應以關機為原則,並由導師保管;若有緊急狀況或其他特殊需要時,須經導師或學校師長同意後,方可使用。

五、使用時應注意使用禮儀,切勿影響他人或騷擾他人隱私,並以不影響教學、學習及個人生活作息為原則,倘認定有違反相關規定,並影響前揭相關事宜之正常進行,學校得以禁止之。

六、校內各種考試期間,均不得攜帶行動載具進入考場,違者依違反考場規定論處。

七、使用時間應適宜,符合視力保健原則,並尊重智慧財產權及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。

八、教學課程以使用平板電腦為主,如因課程需使用手機,請上課老師先行告知導師;統一於上課時發放,並於下課前統一收回。

九、特殊活動、任務需個人當天持有,請師長開立證明,學生需將證明隨身攜帶以利備查。

十、平板電腦由個人保管,校內使用時不得使用於玩遊戲或非學習相關之行為。

十一、校內、外均嚴格禁止學生邊走邊使用行動載具,以利確保學生行走安全。

伍、違反規定懲處:

一、學生違反本管理規範時,全體教職員皆可糾處。

二、倘若違反本校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者,將以小過乙次懲處;若因使用行動載具違犯重大校規而本校學生獎懲規定未規定者,得召開學生獎懲委員會議,將決議報請校長特別處理之。

陸、本規範經校長核可後,送行政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;修正時亦同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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