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中市私立弘文高級中學
化學實驗室安全衛生管理規則
103年03月07日 行政會議通過
1. 在進入實驗室之前,應先充分了解實驗的內容及相關知識,以防止不必要的錯誤及危險發生。
2. 進入實驗室後應確實遵照教師之指導進行實驗,未經允許不得任意動用儀器與藥品。
3. 沒有教師之監督,不得在實驗室進行實驗。
4. 在實驗之前需檢查所需之儀器是否齊全,若有不足,報告老師填補。
5. 實驗室內應保持肅靜,不准大聲喧嘩及嬉戲。
6. 不可用手觸摸或用口嚐試藥劑,亦不可直接嗅聞氣體。嗅聞時,須停止呼吸,將試管置於鼻下,用手搧盪試樣,使少量氣味進入鼻中。
7. 取用藥品時須認清標籤,按規定取量,如有剩餘不可到回原瓶。
8. 取用危險性藥品需戴護目鏡,使用有毒氣體須在通風櫥中進行。
9. 實驗中若因操作不慎,導致儀器發生故障或損壞,隨即報告老師處理。若因嬉戲而損壞者,須照價賠償或處罰。
10.使用揮發性液體時,如酒精具有可燃性,應注意勿近火燄。
11.實驗後之廢液,應倒入指定廢液儲存桶,分類放置。
12.實驗完畢應洗手,避免和有機藥品接觸。
13.須知各種防火器材及個人防護器具存放位置,並熟悉使用方法。
14.實驗完畢後,由值日生清掃實驗室,值日生應檢查水電門窗等是否關妥,報告教師檢查後方得離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