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中市私立弘文高級中學
理化實驗室安全衛生管理規則
103年03月07日行政會議通過
1. 只有在從事實驗活動時,才可使用實驗室。
2. 做實驗需時勿配戴隱形眼鏡,以免被化學物品噴濺而不易清潔。(用安全護目鏡替代)
3. 進實驗室前,必須熟知實驗活動內容。
4. 須熟知實驗安全裝備如何使用;並知道滅火器、滅火毯等存放位置。
5. 萬一發生火災,立即
6. 在使用如酒精燈類點火裝置時,須小心檢查點火位置有無異常。
7. 打破之玻璃器皿等廢棄物,須放置在指定容器內。
8. 實驗過程中,若發生意外事件,如受傷或步驟有安全顧慮等,須立即
9. 化學物品決不可用口嚐試、用手觸摸、或用口鼻嗅。
10. 取用化學藥品時,在打開瓶蓋前,須注意瓶上之標籤或指示。
11. 當用試管加熱時,試管開口必須遠離他人。
12. 若拿取加熱中的器皿時,須使用適當隔熱設備。
13. 留長髮學生,須將頭髮綁好,才准實驗。
14. 實驗完畢,須清理桌面,並將儀器、器材清洗乾淨,放回原位。
15. 確實用肥皂將手洗乾淨後,才離開實驗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