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總則
-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教育部103年1月10日台教授國部字第1020134550A號令發佈 之「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」及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, 訂定本組織章程。
- 第二條 本章程設置宗旨為協助學校校務發展、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,維護家 長教育參與權之行使,保障學生學習與受教育權益,增進家庭、學校與社 區之聯繫與合作,共謀良好教育之發展及推動委員會會務工作。
- 第三條 學校應設學生家長會(以下簡稱本會),以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, 本會規定名為弘文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。 前項所稱家長,係指學生之父母、法定監護人或其他同居之親屬。
-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中市潭子區中山路3段221巷96號。
- 第五條 學校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規定,經家長同意後,提供家長會有關學生之家長名錄。
第二章 組織
- 第六條 本會設置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(以下簡稱委員會)。
- 第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由各班級學生家長代表組成。
班級會員代表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四週內,由班級學生家長會議召開時推舉選出每班三人;其推選方式,得採通訊為之。
本校有身心障礙學生者,其家長應至少一人為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。
會員代表任期一年,每學年改選一次,連選得連任。
同一家庭之家長,以一人被選(推)為班級代表為限。
- 第八條 本會設家長委員會(以下簡稱委員會),置委員三十一人(含國中部),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選舉組成之,均為無給職。但班級數在四十八班以上者,每增加六班,得增置委員三人。
本校有身心障礙學生者,前項委員總額內,應至少一人為身心障礙學生家長。
委員會委員,每學年改選一次,連選得連任;其任期自當選之日起,至下屆委員產生之日止,並不得逾隔年十月三十一日。
委員會得設若干工作小組,並置顧問若干人。
- 第九條 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,置常務委員九人,由委員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就委員 中選(推)之,每學年改選一次,連選得連任。
委員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就前項常務委員中選(推)出一人為家長會會長, 五人為副會長。
家長會會長、副會長每學年改選一次,連選得連任,並以連任一次為限。
- 第十條 家長會會長任期一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,其配偶被選為次任會長者,視同連任。
會長綜理本會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。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由副會長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會長出缺時,所餘任期由委員就副會長中選舉一人繼任之。會長及全體副會長同時出缺時,應補選之。
- 第十一條 本會為辦理日常會務,由會長提名家長或本校人員1人擔任會務人員, 經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,均為無給職,並得經委員會同意後給予津貼。 本會得聘顧問,由會長提名經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,其人數不得超過委員人數二分之一,以提供教育諮詢,協助本校發展。顧問均為無給職。
-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本會會務之決策。
二、協助校務推展,提供建議事項。
三、審議本會組織章程。
四、審議會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。
五、審議會務報告及決算報表。
六、依組織章程規定,選任、解任及罷免委員會委員、會長、副會長及
常務委員。
七、選派代表參與法定應參與之會議。
八、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。
- 第十三條 委員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。
二、研擬會務計畫及會務報告。
三、編製經費收支預算及決算報表。
四、協助校務發展及提供學校推展教育政策改進建議事項。
五、協助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、教師、學生、家長間之爭議事
項。
六、協助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。
七、依組織章程規定,選任、解任與罷免會長、副會長及常務委員。
八、選推本會財務委員及監察委員各一人。
九、審議本會會務人員及顧問之聘任。
十、其他有關委員會會務事項。
- 第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於委員會未開會期間,代行委員會之任務。
第三章 權利及義務
- 第十五條 會員權利如下:
一、班級家長座談會出席權、發言權、提案權及表決權。
二、班級代表選(推)舉權、罷免權及被選舉權。
三、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活動。
- 第十六條 會員義務如下:
一、繳納會費。
二、遵守本會組織章程及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事項。
第四章 經費及會計
- 第十七條 本會應選(推)財務委員、監察委員各一人,辦理經費及會務監察事項, 由委員互選(推)之。
- 第十八條 財務委員職權如下:
一、協助本會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。
二、管理本會財務事項。
三、與本會會長於本會預算、決算報表及明細表,共同具名。
- 第十九條 監察委員職權如下:
一、監察本會會務。
二、定期稽核本會財務帳冊、文件及財產資料。
三、審核決算報告。
第五章 會議
-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。第一次應於第一學期開學之日
期六星期內召開,由會長並擔任主席。
會員代表大會必要時,得召開臨時會議。經委員會之決議或會員代表五 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會長應召開臨時會議並擔任主席。
會會長因故不能召開或不召開時,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或家 長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召開之,並由家長委員或家長代表互推一人 擔任主席。
- 第二十一條 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二次會議,上學期第一次會議應於第一次家長代 表大會召開後二星期內召開。
委員會必要時,得召開臨時會議,由會長召開並擔任主席。
前二項會議,會長因故不能召開或不召開時,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 一以上之連署召開之,並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主持之。
- 第二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應有會員代表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出席,始得開會;並經出 席人員過半數通過,始得決議。
委員會應有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,始得開會;並經出席人員過半 數通過,始得決議。
出席人數不足時,得改開座談會,並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。
假決議應針對同一議程明確訂定下次會議時間,通知應出席人員,並公 布於學校(家長會)網頁。
議決前項假決議之會議,應達委員總數六分之一以上出席,並經出席人 員過半數之同意,假決議視同有效決議。
- 第二十三條 會員代表或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,以配偶,或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
表或委員為限,代行其職權,每一出席會員代表或委員,以接受一人委
託為限。
- 第二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或委員會開會時,得校長及學校行政主管列席。
- 第二十五條 會長、副會長、常務委員有下列情形之ㄧ者,應由委員會予以解職或解聘:
一、任職期間,因故不能履行職務。
二、任職期間,因個人行為影響本會聲譽。
三、有事實足以證明其從事或涉及不誠信、不正當之活動,或有妨礙公
務、違反法令規定且情節重大。
前項解職、解聘事項之決議,應有委員會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出席,
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,並應自解職、解聘決議之日起十日內,
可以供存證查核信件通知該會長、副會長、常務委員解職、解聘事由與
生效日期,及檢附該次會議紀錄。
- 第二十六條 財務委員、監察委員有前條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,應由委員會予以解聘。
前項解聘事項之決議,應有委員會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出席,以出席
人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,並應自解職、解聘決議之日起十日內,可以供
存證查核信件通知該財務委員、監察委員解聘事由與生效日期,及檢附
該次會議紀錄。
- 第二十七條 委員會委員有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,應由會員代表大會予 以解職或解聘。
前項解職、解聘事項之決議,應有會員代表大會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出席,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,並應自解職、解聘決議之日起十 日內,可以供存證查核信件通知該委員解職、解聘事由與生效日期,及
檢附該次會議紀錄。
- 第二十八條 會長、副會長及常務委員罷免時,應由委員會三分之一以上提案,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出席,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通過罷免之。前項罷免之決議,應自決議之日起十日內,可以供存證查核信件通知該
會長、副會長及常務委員罷免事由與生效日期,並檢附該次會議紀錄。
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
-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家長會費。
二、捐贈收入。
三、經費孳息收入。
四、其他收入。
前項第一款家長會費之收取,以學生家長為單位,每學期收取一次,金 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;低收入戶有證明者,免予繳納。 家長會費,第一項第二款捐贈收入,應以自由捐獻方式為之,得委託學校代收。學校代收後,應交家長會管理,於開學後二個月內撥入家長會專戶;其支用,由家長會自行辦理。
家長會收支預算之起迄時間,以每年十月一日起至隔年九月三十日止為原則。 第一項第二款捐贈收入,其以對外募捐方式辦理者,應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,並以自由捐獻方式為之。
-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之支出及用途如下:
一、家長會會務支出。
二、協助學校辦理各項教育活動。
三、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。
四、支援學校充實教學設備及改善教育環境。
五、獎勵學生及教職員工。
六、其他相關事項。
-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,應由會長、財務委員及業務承辦人三人共同具名,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;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。本會之預、決算報表及明細表,應由會長及財務委員共同具名。監察委員應於每六個月定期稽核本會財務帳冊。 每學年結束,委員會應將決算案交監察委員審核後,提下屆家長代表大會審議,並於會長改選後十日內辦理移交。
第七章 附則
-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長、副會長、常務委員、財務委員、監察委員、委員會委員或會員執行職務有利益衝突者,應自行迴避,並不得假藉職務上之權力、機會或方法,圖謀其本人或第三人之不正當利益。
會員代表大會、委員會會議討論事項涉及會長、副會長、常務委員、財務委員、監察委員、委員會委員或會員除為必要之說明外,應行迴避,並不得參與該案之討論及表決。
第一項所定應迴避之人未迴避者,其參與之該次會議所為之表決無效。
第二項規定於會員代表、委員會委員、常務委員、會長、副會長、財務 委員、監察委員之選(推)、改選時,不適用之。
- 第三十三條 本組織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高級中等教育法、民法、內政部訂定之會
議規範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- 第三十四條 本組織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